发布于 2023-10-09 15:45 阅读()
中山科规字〔2023〕8 号 中山科发〔2023〕125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31日
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科规字〔2022〕164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和国家税务部门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等相关政策,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科技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增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杠杆引导、强化监管的原则。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需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的相关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申报与调整,绩效目标设定,制订管理办法,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核准,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办理经费下达和拨付,跟踪项目实施,以及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定期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镇街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政策宣传、组织申报、项目真实性审查和推荐,以及协助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及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项目实施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登记注册、信用良好的企业。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类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对初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最高补助10万元;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最高补助5万元;对重新通过认定的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最高补助10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补助: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企业入库3年内成功通过高企认定的,给予出库补助最高2万元。
(三)企业研发费后补助:
1.对上年度研发费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且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1)企业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含)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2%的比例给予补助;
(2)企业研发投入实现正增长(包含持平)但增速低于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1%的比例给予补助;
(3)企业研发投入同比下降不超过10%且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0.5%的比例给予补助。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研发费后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对市级创新标杆企业:
(1)企业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含)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3%的比例给予补助;
(2)企业研发投入实现正增长(包含持平)但增速低于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2%的比例给予补助;
(3)企业研发投入同比下降不超过10%且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1%的比例给予补助。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研发费后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3.企业研发费后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支持,企业获得的财政性资金不予后补助,实际补助比例根据当年市财政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
(四)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 支持港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管理升级咨询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咨询辅导服务,对经港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辅导的企业,按不超过辅导合同实际含税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五)科学技术奖补助:对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获奖单位,按照国家奖励金额1:1给予配套资助;对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获奖单位,按照省级奖励金额1:0.5给予配套资助。
(六)市委市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事项,如领军培育入库企业研发费后补助等。
第四章 创新标杆企业认定
第九条 创新标杆企业须在中山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
第十条 创新标杆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成长性指标:
1.上年度营业总收入在2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2.上年度营业总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3.上年度营业总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二)创新能力指标:
1.拥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其中,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不少于1件;或者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少于3件;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少于10件。
2.近三年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比(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营业收入总和)不低于5%,或者近三年企业平均研发投入额在5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创新标杆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和推荐。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资料,镇街初审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二)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和审核,择优确定创新标杆企业入围名单。
(三)公示和发布。市科技局对入围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后将拟评定的创新标杆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正式公布,有效期为2年。
第五章 申请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一)企业申请。市科技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和材料,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
(二)镇街审查。镇街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审核或审评。市科技局进行项目审核或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并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核实。
(四)资金拨付。市科技局拟定资金支持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和市科技局集体研究审定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对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受税务部门核减加计扣除额的企业,市科技局将追回核减部分财政补助资金;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财政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将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据科研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配合市科技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2311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