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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开展2023年度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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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开展2023年度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

发布于 2024-03-18 09:45 阅读(

关于开展2023年度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要求,更好协助税务部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将2023年度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拟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

  本批次项目鉴定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依企业需求而开展,税务机关不以申报扣除前企业是否提请鉴定项目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中山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系统填写后生成);

  (二)附件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提供以下部分或全部的证明材料),附件资料是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请提供完整的、详细的材料:

  1.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前、中或后期),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资料:(1)项目方案论证、立项评审;(2)项目阶段(样品、小试、中试)测试报告、项目阶段评审;(3)项目研究成果:核心技术图纸和资料;(4)项目确认报告、样品试制报告;(5)新产品检测报告;(6)生产批文;(7)著作权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8)临床研究进展报告、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9)研究成果为新工艺的,需提供实质性改进的对比证明数据等。

  2.实质性的创新证明:(1)项目查新报告(项目立项时或申请鉴定时);(2)项目相关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专利说明书及摘要、附图;(3)行业权威部门的样品或新产品检测报告,公司对产品性能指标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行业先进水平的比较说明;(4)软件著作权证书;(5)其他。

  (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完备、充分,不能自相矛盾,且能形成证据链以证明是有计划、有目标、有过程、有结果(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四)若项目研发失败,结果(水平)证明材料改为研发失败证明材料,请提供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失败以及失败后应尽职责(例如:调整预算支出,对原有试验材料另行安排等)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相关企业通过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网址:http://120.234.108.76:9124/zs/login/)进行申请,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操作流程如下:企业登录一体化系统→导航栏选择“申报管理”→“项目申报”→选择“填写申报书”→选择“新增项目申请”→选择“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栏目→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并上传附件。(注意:企业须以申报单位管理员身份提交至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方为成功申报)

  (二)网上初审。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进行初审。

  (三)递交纸质材料。网上初审通过后,将纸质材料递交至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C11)(一式一份、双面打印、装订、加页码)。

  (四)评审反馈。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结果反馈至市税务局。届时企业可登录“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查询技术鉴定结果。

  四、鉴定申报说明

  (一)填报的有关数据以鉴定年度数据为准。若尚无该年数据,请填预计数。

  (二)为准确选取项目鉴定评审专家,项目所属领域请选择最主要的研发技术领域。

  (三)研发开发经费单位为万元,请按科目和来源分别准确归集。

  五、申报时间安排

  企业申请截止时间:329日17:30

  网上审核截止时间:43日17:30

  递交纸质材料截止时间:410日17:00

  六、注意事项

  (一)企业有多个项目需要鉴定的,每个项目需要单独提交一项申请。

  (二)无需转市科技局鉴定的研发项目:

  1.在研省部级(含)以上的科研项目;

  2.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

  (三)请企业认真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形式审查和初审只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不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除因专家评审和科室审查有误外,其他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项目鉴定不通过的,公示异议将不再受理复审。

  (四)第二批项目鉴定将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视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七、联系方式

  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88303920

  纸质材料受理: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C11)  89817139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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